2020-12-25 16:21:22
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规定,做好企事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,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,我市于近期实施了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》。
该办法适用争议的调解范围包括: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,以及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,因确认劳动关系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,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、福利、培训以及劳动保护,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;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;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、辞退、辞职、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;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、辞退、辞职、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;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;法律、法规规章规定由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。
调解组织调解争议、纠纷,遵循的原则有:在当事人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;不违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;尊重当事人的权利,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、行政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。争议发生后,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;不愿协商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、行业或者乡镇(街道)等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。不愿调解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)申请仲裁。调解组织进行争议调解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,并有共同请求的,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调解。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。此外,还针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组成、调解程序的安排以及违反处罚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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